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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修正草案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擴容,一些法學界精英因而擔心:地方人大在這種立法權擴容下,能力素質達不到要求,以至於造成“法盲立法”的結果。徐顯明教授就曾提出應該將立法人員列入司考範圍覆蓋,武漢大學秦前紅教授也撰文對如何解決“法盲立法”問題提出了一些思路,比如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立法人員準入制度等。
  應當說,徐顯明、秦前紅兩位教授在解決立法專業性的技術層面,都提出了比較有建設性的意見,一些思路辦法有著現實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這些建議也只限於立法的技術層面,而在制度層面,對地方人大立法權擴容上的“法盲立法”的擔憂,特別是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有法律學習背景人士占比不高的情況稱為“法盲立法”,則只是精英意識對“人大代表”的一種不適當的俯視,恐怕是一個偽問題。
  毫無疑問,目前我國的人大制度中,由於人大代表產生過程缺少真正的競爭,或者說缺乏必要的競爭,更由於社會教育的普遍不足,使得人大代表的素質參差不齊。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正反映了目前我國的社會發展的客觀狀況。人大代表的廣泛代表性,正是人大制度的核心所在,由於各個階層均需要有相應的人員比例進入這一最高權力機構,就註定了這一機構不會是一個有法學背景高占比的機構。
  人大是一個決定本地區重大事項的權力機關,立法只是其形式,要把哪些內容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以及要在法律中體現出怎樣的意志,這些內容才是人大最根本的基礎性工作。換句話說,立法是一種手段,法律是一個工具,法律中的意志才是關鍵。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工作,就是如何在這種立法意志的實現過程中進行博弈和妥協,最終通過法律形式得以體現。
  有了這樣一個基本的認識,我們不僅可以理解人大代表為何“不懂法”,可以理解為何每年總會有一些“有趣”提案,而且可以真正地平視所有人大代表對各自所代表群體利益的追求,哪怕這些追求看上去“很法盲”,但至少反映了這一群體對相關利益的態度。這有利於在新的法律中達成更好的平衡效果,有利於法律的社會認同和可行性。
  至於如何增加立法的規範性及技術上的專業性,只是一個把立法意圖和立法博弈過程進行表述和固化的問題,這一過程有賴於專業的法學人士。立法專業技術人員是在執行立法機關的意志,至於這一意志是如何形成的,與“法盲”或者“非法盲”並沒有關係。
  總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是法學院,並不需要所有人員或大部分人員具有法學背景,相關代表最需要的能力,不是如何把自己的想法轉換成法律語言表達出來,而是如何全面收集、科學整理、準確表述所代表群體的利益訴求。 □廖德凱  (原標題:[批評/回應]“法盲立法”恐怕是個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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