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7日)發佈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了舉報人享有申請迴避、查詢結果、申訴覆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等具體權利。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說,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的舉報。舉報可採用信函、走訪、傳真、或通過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舉報電話“12309”、最高檢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肖瑋:我們鼓勵實名舉報,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依據《規定》: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複實名舉報人的行為。
  肖瑋: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時,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對舉報人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規定》明確,對於打擊報複的,一經查實,堅決依法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規定》還提高了舉報獎勵上限,將每案獎金數額不超過十萬,提高到二十萬,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最高不超過五十萬。  (原標題:最高檢發佈舉報工作新規 首次明確舉報人具體權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s26gsagl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